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公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青岛**经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蓬莱市蓬莱**街道**村**号,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3月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8月和2016年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经营青岛**经贸有限公司期间,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按照价税合计金额的8%支付开票费,从代某某(已被刑事判决)经营的青岛**有限公司为青岛**经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税额共计人民币123008.96元。青岛**经贸有限公司将上述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抵扣。案发后,青岛**经贸有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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