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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19〕6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1197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佛山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8年9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情况下,通过支付7%的开票手续费,让李某某经营**工艺厂向黄某某经营佛山市**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322778.40,税款合计人民币192198.58元。

    案发后,佛山市**有限公司已经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2018年9月1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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