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97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街**号。2017年1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2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同年11月,绍兴柯桥**针纺有限公司因缺少进项发票抵扣,该公司实际负责人颜某某(另案处理)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介绍,虚开了开票单位为安徽芜湖**物流有限公司,受票单位为绍兴柯桥**针纺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额合计158385.45元,价税合计1598253元。绍兴柯桥**针纺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抵扣上述发票。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绍兴柯桥**针纺有限公司补缴增值税158385.45元,缴纳增值税滞纳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113392.44元。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已补缴增值税款,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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