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624196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住十堰市张湾区**号楼**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6日被竹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10日、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自2020年2月11日至2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十堰**工贸公司(另处理)发生了真实的货物交易,为了结清余下的货款(17114.8元),应夏某某(另处理)要求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黄某某逐联系肖某某(另处理),通过十堰*甲工贸有限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十堰*乙工贸有限公司虚开价税合计682165元、税额合计99117.99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黄某某已退缴非法所得42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能够主动退缴非法所得4200元,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