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02197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湖南**贸易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沙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街道**栋**室,现住长沙市天心区**栋**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2020年7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2020年8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2020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长沙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7年1月31日注册成立,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号。2016年9月12日变更为湖南**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路**号**高科产业基地**栋**房,黄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013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间,因**公司需要进项票抵扣成本,为做平公司账务,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公司总经理黄某某通过一名姓曾的业务员(真实身份不详)以票面金额6%-7%的手续费,向岳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2张,价税合计金额人民币1094090元,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合计人民币158970.33元。购票资金通过**公司账户转账至对方公司账上,然后对方在扣除手续费后将多余的资金转回到**公司会计袁会计(未到案)个人银行账户,之后袁会计取现给黄某某,再用于公司日常经营。
2019年1月22日,湖南**贸易有限公司在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天心区税务局先锋税务所补交了**公司抵扣的税款及滞纳金共计人民币168985.46元。2019年12月18日,黄某某在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长沙市天心区**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湖南**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资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补缴税款凭证购买发票的详单、银行流水、岳阳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简要案情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尹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长沙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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