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东市院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邵东市**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邵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从2020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邵东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邵东县****厂的投资人。2018年2月26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支付了一些开票手续费,以邵东县****有限公司和邵东县****厂的名义,从沈阳**商贸有限公司和沈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一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发票号04005*至0400*、04000*至0400*),税款数额共计337677.47元。2018年2月2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机关进行了税款抵扣。
2020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动向邵东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2020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补交了全部税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税务处理决定书、营业执照、国家税务局沈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委托协查情况表、委托协查凭证清单、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记账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明细账、在途物质明细账、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应付账款明细账、进项税额明细账、辽宁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购销合同、税收完税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已补交全部税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