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15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益阳市**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4月1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2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同案人李克明等人(已起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于2019年2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15日、5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3月30日、6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4月30日、7月1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3年7月5日,同案人李克明在常德市武陵区注册成立常德市**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从事大额贷款、投融资等中介服务。在没有贷款资质的情况下,李克明安排公司员工及其近亲属等人冒充虚假出借人,从事“高利贷”违法活动。2013年9月,被害人雷某某找李克明借款240万元,实际到手183.78万元,因逾期还款,李克明组织人员多次采取扯横幅、堵门、喊喇叭等方式到雷某某公司催收,雷某某被逼还款20万元。从此,以李克明为首的犯罪组织走上虚增债务,暴力、软暴力催收的违法犯罪道路。李克明于2014年4月先后在本市鼎城区、柳叶湖管理区成立*甲公司、*乙公司,并以三家公司为依托,纠集同案人宋文军、周三钧、何金平、杨彩虹、李萌等骨干成员,使用自有房产或租赁场地作为组织据点,通过亲友介绍、公开招聘等方式发展组织成员,充实组织队伍。2016年7月以前,该组织以大额贷款业务为主,针对企业业主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16年7月以后,该组织以小额贷款为主,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设置苛刻还款门槛”、“转单平账”等方式,采取暴力威胁、软暴力滋扰、虚假诉讼等手段进行催收,有组织地实施诈骗、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聚敛非法财富,欺压迫害群众,逐步形成了以李克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干扰、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个人正常生活、工作,致使部分企业难以为继、濒临破产,被害人及家人身负巨债、婚姻破裂、家破人亡,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
(一)该涉黑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且已形成一定的组织纪律、活动规约。
以同案人李克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众多,组织成员达50余人,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组织结构严密,内部分工明确。同案人李克明及其外甥宋文军处于核心地位,他们对其他组织成员及组织获取的经济利益具有绝对的支配权,是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同案人周三钧、何金平、刘旭灵、肖文、张迪、余总、罗超、龙容海、杨彩虹等分别作为公司的人事、财务、贷前、贷后、业务部门的主管,分别带领手下员工积极参加违法犯罪活动,多次为主参加组织犯罪并在组织处于重要地位,为该组织的骨干成员。同案人刘杏、李亚军、龙过、谢杭橙、刘士平、朱某某、余星红、符某某、李亚军、刘某某、龚凤陆续加入该组织,并在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的指派下积极参加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该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其他同案人彭超、徐某某、刘某某、李鹏、陈某某、彭某某、管某某、高吗、谭凯、周伟、廖健康、马正午、龙年、唐某某、王鹏、周明明、吴某某、张湘春、凤建华、汪某某、黄某某、刘某某、宋某某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的一般参与者。
同案人李克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成文的被组织成员认可的组织规矩,主要内容有:1.上下级之间尊卑有别,等级森严。李克明是四家公司的老板(实际掌权人),是最高的领导,给每间公司安排不同的法人代表,组织成员称李克明为“李总”,宋文军为“宋总”;2.李克明是整个组织的老大,出门催收要安排尽可能多的人手陪同,一为充面子,二为保护其安全;3.要求培训“上岗”,传授“套路贷”的手段方法;4.制定人员流动机制,根据员工个性特征在工作中实行随时调岗;5.出台相关制度,实行绩效奖惩;6.该组织以公司的形式组织、领导、支持员工的违法犯罪活动,还给与一定的拘留补偿;7.各级领导审批权力有大小之分;8.各小组有催收任务时要统一行动,分工合作,听候调遣;9.办事要尽心尽力,成功收回债务会实行论功行赏。
(二)该涉黑组织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并将所获经济利益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
该犯罪集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中介服务为幌子,虚增债务,收取各种高额费用,制造虚假银行流水,肆意认定违约,通过暴力、软暴力、虚假诉讼等催收方式,重新收取各种逾期费用,不断非法敛财,涉案金额高达3.8亿元,非法获利数千万元,形成了雄厚的经济实力。
李克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将其掠取的非法利益中的一部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一是用于购买暴力、软暴力催收的各种作案工具,如棒球棍、铁链、高音喇叭、冥币、油漆、502胶水、手机电话等;二是用于组织维持运转的开支,如租赁门面、购买办公用品、购买GPS、配车钥匙等各种费用;三是用于支付组织成员的工资福利、业务提成、奖金、入股分红以及车补、油补、生活补助、组织集体活动的开支等;四是用于对组织成员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补偿。
(三)该涉黑组织实施的行为具有暴力性、胁迫性、有组织性。
同案人李克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13年以来,多次采取暴力或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有组织的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非法敛财,欺压企业单位及受害群众。
该犯罪集团利用被害人急于用钱的心理,以“一证借款、无需抵押、当天放款”为幌子,通过发放名片、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寻找需要贷款的客户等方式拉业务,采取虚构出借人、诱骗被害人签订空白借款合同、虚增债务、制造虚假银行流水、故意造成违约、转单平账、恶意垒高债务等手段对数百名借款人实施诈骗,诈骗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该组织经常采取暴力或软暴力等方式对逾期还款的被害人进行催收,有组织的实施犯罪100余起:一是把被害人带到公司,软硬兼施威胁被害人还钱,不还钱不准走,不听招呼就通过吼骂、威吓、打耳光等手段逼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甚至采取殴打、下跪、洗冷水澡等暴力手段,当场搜身、强行手机转账,非法攫取被害人财物;二是对于不肯来公司的被害人,该涉黑组织成员多次反复上门催收,采取上门吵闹、威胁、恐吓、喷油漆字、堵锁眼、撒冥币、泼粪、高音喇叭喊还钱等软暴力手段进行滋扰,逼被害人还钱。三是对于有车辆抵押的被害人,利用GPS定位,把车偷偷扣到公司,通知被害人还款赎车,不还钱的把车卖掉抵债。四是对于通过催收实在不还钱的被害人,该组织以虚假出借人名义对被害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利用公权力谋取非法利益。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造成重大影响,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以同案人李克明为首的涉黑组织通过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歹,欺压群众,殴打致宋某某、杨某某、刘某某、龚某某、任某某、黄某某等十余名被害人受伤,对被害人及家人生活不断骚扰,使其产生严重的恐惧心理,感觉人生安全得不到保障。该涉黑组织通过有组织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采取暴力或软暴力方式催收,对大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生产计划受阻,资金链断裂,企业经营陷入困境,特别是对一部分无力偿还借款的企业,该涉黑组织采取伪造证据、隐瞒事实、捏造虚假债务等方式,到仲裁委申请仲裁或进行虚假诉讼,申请执行被害人财产,牟取非法利益,致使多家企业停产、破产,在本市武陵区、鼎城区、柳叶湖管理区等地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二、诈骗罪
2018年3月21日,被害人罗某某到武陵区恒鑫盛通公司借款5万元,被骗与公司签订6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48周,月利率3%,每周还本金1050元,每四周支付一次利息费用2950元,中介服务费4500元,通过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实际到手金额为3.645万元,并用其纳智捷越野车作为抵押。签订合同中,业务员为黄某某,得提成1000元,罗超安排刘杏、汪洋外访,外访为刘杏、汪洋,得外访费300元,签合同为刘杏。还款5100元后准备一次性还款时,发现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封。经审计共还款51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移送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一,黄某某是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存疑。黄某某于2018年3月加入李克明的公司从事业务、贷前工作,同年4月12日该公司被查获,黄某某在主观上是否明知李克明的公司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组织,证据存疑。第二,黄某某是否构成诈骗罪,证据存疑。黄某某作为新进员工依据岗位职责实施了一笔借款拉业务的行为,其主观上是否明知该公司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故意,证据存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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