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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丰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晋江市,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晋江市**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分别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分别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5日,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2月18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分别自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1月7日,自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18日,自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2日)。

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自2012年2月14日份起,在本区**新村**幢**室,多次使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伪造借款人签名的借条,向被害人苏某某借款。被害人苏某某先后5次将人民币60万元汇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银行账号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拒不承认向被害人苏某某借款一事,致使被害人苏某某损失人民币6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该案认定黄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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