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Z64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21990********,汉族,大专文化,皖庐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庐江县泥河镇**村**村民组**号。2019年3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期间,于2019年8月8日和2019年10月23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27日,被害人王某甲在**公司合肥分公司黄某某、王某某导下,与**公司签订《信息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借款本金为93100元,服务费33100元。合同借款本金到账后当即扣划上述服务费33100元。

2018年12月5日,童某某在**公司合肥分公司黄某某参与诱导下,与**公司签订《信息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借款本金为152100元,服务费52100元。合同借款本金到账后当即被扣划人民币52100元。按协议约定分期累计还款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包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