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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58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4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街**巷**号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7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珠海**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罗某某商定,为罗某某介绍办理珠海入户的客户,并从中赚取中介费。2018年3月中旬,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找到两位办理珠海入户的客户陈某某、雷某某。2018年3月24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罗某某的安排,在珠海**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与陈某某、雷某某签订《入户珠海协议》,并分别收取了陈某某、雷某某人民币14250元、13750元。2018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经微信将陈某某、雷某某的办理珠海入户的资料发送给罗某某。2018年3月31日,罗某某经微信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珠海**电子商贸有限公司无法为陈某某、雷某某办理珠海入户,让其自行办理好退款事宜。2018年4月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主动联系陈某某、雷某某告知其无法帮忙办理珠海入户,并承诺退款。2019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分别退还陈某某、雷某某人民币14250元、13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 被害人陈某某、雷某某的陈述;3.证人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为他人办理珠海入户收取费用,后因意志外的原因无法办理,其承诺退款但未能及时退款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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