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1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6200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案件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受赖某某(另案处理)的指使,以承诺给予好处(70元/日)的方式,怂恿张某某办理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后黄某某将张某某办理的银行卡、U盾、手机卡交给赖某某。2019年6月10日14时许,被害人金某某在金华市金东区**街道**路附近,查看手机内收到的“中国银行”短息时,点击短信内提升信用卡额度的链接,并按提示内容输入银行卡号、银行卡密码等信息,随后发现其银行卡被刷卡消费11万余元。该11万元赃款经多次转账,其中6万余元于当日转入张某某的6217993900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中,后又马上转账至其它银行账户,张某某银行帐户内剩余2635元。
2019年6月12日,赖某某将张某某的银行卡交给黄某某,并指使黄某某在福建三明市中国邮储银行**支行ATM机将该卡内剩余的2600元取出,后黄某某通知张某某将该卡立即销户。
2019年6月29日,黄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金某某人民币1172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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