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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阴检公诉刑不诉〔2019〕9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021968********,高中文化程度,湖南省岳阳市人,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山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4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8日至11月7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湘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6月至11月期间,同案人王某某(存疑不起诉)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及**山片区棚户改造项目中,在该项目部工作人员赵某某的帮助下,将其所有的P-81房屋4楼阁楼虚报为住房,并将犯罪嫌疑人钟某某、黄某某两户共6人的户口纳入其房屋下,骗取拆迁款达120万余元。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钟某某在明知利用自己的户口骗取征地拆迁款的情况下,将自己一家人的户口本交给赵某某,由赵某某安插在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编号为P-81房屋下,从中非法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

1.拆迁户王某某涉嫌诈骗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由本院作出了存疑不起诉。

2.认定黄某某是否骗取了被害人信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公安机关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拆迁指挥部对王某某利用人口法拆迁并购买户口的行为不知情,也就不能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是否系欺诈。同样,也不能认定黄某某提供户口的行为是否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

3.认定黄某某获取了非法利益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查,黄某某收取费用,出卖户口给王某某的事实属实。但是因王某某的行为未查清,也就不能认定黄某某收取的费用是非法所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湘阴县公安局扣押黄某某建设银行卡(账号为:6217002970107549756)1张、现金人民币8万元,请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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