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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12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3199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1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通过肖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于2019年3月份开始到柬埔寨利用虚假炒股软件进行诈骗。工作期间黄某某获得公司配发的手机及微信号,其利用公司配发的手机及微信号,以一人扮演多角色,用一个微信号在微信群内转发肖某某提供的话术,再利用其他微信号去附和,以吸引股民添加由肖某某扮演的股票老师的微信,再由肖某某诱使股民下载其公司的“掌中宝”APP入金炒股。黄某某共通过以上方式吸引了约50名股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工作时间较短(共工作十五天),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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