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78********,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鹿寨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7月9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鹿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11月26日,廖韦山到所报警称:2013年11月23日22时许,一名叫黄某某的男子使用一本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将向覃加庆租赁的车牌为桂B****9的力帆小轿车以7800元的价格在广西鹿寨县鹿寨镇迎宾路高速路口旁抵押给廖韦山,廖韦山于当日在广西鹿寨县鹿寨镇迎宾路高速路口旁给了3000元给黄某某,后在第二天又在鹿寨县火车站路口给了4800元给廖韦山。黄某某虚构其是小轿车的车主的事实,将小轿车抵押给廖韦山,共骗取廖韦山的7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鹿寨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黄某某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但行驶证是被害人自己提供给侦查机关的,故而认定黄某某伪造行驶证诈骗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的立案时间为2013年12月3日,2013年12月4日被列为网上追逃,2019年6月24日被抓获归案,证实黄某某在逃避侦查方面的证据也不足,故而存在追溯时效问题的争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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