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5022001********,汉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南昌理工学院大二学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通过qq群联系上做微商的被害人付某某,虚构其可以帮忙“引流”推广其商品,以收取推广费用和押金的方式收取被害人现金共计13300元。另查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系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还上述款项,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手机由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进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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