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507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南通市开发区**小区**幢**室(户籍地广西省灵山县**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7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该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9月21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吴某某(另案处理)在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诈骗被害人朱某某、张某某的过程中有取现等帮助行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拨打电话联系被害人朱某某的证据不足,其无帮助支取被害人朱某某、张某某被骗钱款的行为,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明知刘某某等人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帮助取现,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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