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竹工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墨检公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94********,汉族,专科毕业,务工,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因涉嫌诈骗罪,经墨竹工卡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墨竹工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墨竹工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墨竹工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竹工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
墨竹工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10日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黄某某驾驶奥迪A4车辆前往墨竹工卡县境内寻找混凝土工地,当日两人在墨竹工卡县发现一家**服务中心修建房屋的工地,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下车并跟该工地负责人自称是过来推销混凝土并与墨竹工卡县**服务中心工地工作人员魏某某相互留下联系电话。第二天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黄某某从达孜境内寻找到**商品混凝土分公司,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与该搅拌站工作人员伍某某协商价格及需求后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书,随后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何某某通过**搅拌站购买的混凝土分3次运往墨竹工卡县**服务中心工地上并从中获得金额198075元人民币,在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准备将出售混凝土的钱转给**搅拌站时,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向何某某提出将出售混凝土的198075元人民币平分,如果后面出事再来找钱进行偿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墨竹工卡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拉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墨竹工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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