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Z11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五华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至28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谎称是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广场**号**店主,以胡某某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店铺转让费共计人民币25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蔡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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