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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广州花都**医院采购部主管,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住广州市花都区**路**号**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俊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8月至2016年12月间,犯罪嫌疑人韩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林某某、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等人经密谋,利用管理广州市花都**医院的便利,由犯罪嫌疑人韩某某负责总体谋划,犯罪嫌疑人林某某负责财务、转移赃款及虚假记账,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负责虚构采购药品以及药品的出入库记录,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负责管理住院科室以及虚假用药治疗,以广州市花都**医院的名义,通过广州花都**健康关爱基金,以免费健康体检、免费住院治疗为诱饵,大肆吸纳具备广州医保待遇的人员到广州市花都**医院享受免费住院治疗活动,以假慈善捐款资助的方式,为参与免费住院活动的人员代垫医疗费自付部分,以此向参与免费住院活动的人员隐瞒虚假办理住院、虚增医疗费的事实真相。使用在没有门诊诊断的情况下安排住院,给病人用药量开大用少、提高药品价格以虚增用药量和提高医疗总费用的手段,违规向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申请报销医保统筹基金及经费和公费医疗经费支付1400多人次,骗得医保统筹基金合计人民币550多万元。上述犯罪嫌疑人及被不起诉人采用奖金和提成的方式从中牟利,造成国家巨大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华为P20手机一部、华为mate9手机一部,其中涉案电子数据已经收集固定,该两部手机由广州市公安局返还黄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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