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兴检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31197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住南宁市良庆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经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4月份,被害人李某某与黄某某经人介绍认识。随后黄某某虚构自己认识南宁地铁公司领导,可以私下花钱疏通关系安排人进入地铁公司工作的事实,使被害人李某某信以为真。为了安排自己侄子进入地铁公司工作,李某某先期交给黄某某5000元办理入职费用,后于2015年1月28日在南宁市兴宁区民主路官塘村旁的城市便捷酒店门口将其余35000元办理入职费用交给黄某某。经查,黄某某并无实际能力关系可以帮人办理入职地铁公司。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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