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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二刑不诉〔20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南宁市**园艺场回建房系其经营的广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可以转包土方工程为由,将一些未能最终确定的合同等资料出示给被害人张某某,骗取张某某的信任,随后黄某某在没有取得业主方、开发商承包土方施工权的情况下,与受害人张某某签署一份《南宁市**园艺场农民回建住宅及产业安置小区**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50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

2.2018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向张某某谎称其以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桂林分公司名义总包了南宁市**园艺场回建房项目,可以帮张某某拿到土方分包。2018年12月12日,黄某某与张某某签署了一份《南宁市**园艺场农民回建住宅及产业安置小区土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收取张某某50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但交履约保证金后,张某某一直未能进场施工,黄某某至今也未按照合同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

3.2019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谎称其已取得了南宁市**园艺场A、B地块回建房工程的总包,可以帮张某某拿到土方承包,以一份未盖章、签字的《南宁市**生活广场项目施工协议》,骗取了张某某的信任。2019年1月15日,黄某某与张某某签订了《南宁市**生活广场土方工程承包合同》,并收取了张某某5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但到合同约定时间,张某某未能进场施工。随后黄某某称开发商换成了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也以**建设集团的名义签了总包,土方工程继续分包给张某某,但最终张某某都不得进场施工,黄某某也一直不按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

4.2019年3月前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虚构南宁市**A、B地块项目的总包、**建设集团广西分公司的代表身份,以虚假合同、资料骗取被害人覃某某、陈某某的信任后,签署了《南宁市**A、B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和《南宁市**A、B地块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收取覃某某、陈某某20万人民币履约保证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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