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19〕15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住宾阳县宾州**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宾阳县检察院批准/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逮捕。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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