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29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83********,汉族,职高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3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临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6月至今,钱某某(已诉)伙同王某某(已死亡)等人在浙江省临海市**街道**路**号二楼成立台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专业针对借款人进行放贷。该公司招聘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及程某某、吴某某、章某某、毛某某、蒋某某(均已诉)、徐某甲、徐某乙、周某某(均刑拘在逃)等人为公司员工,组成较为严密稳定的犯罪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小广告、业务员物色借款人,采取收取服务费、砍头息、虚高债务等方式对借款人进行放贷,对未及时还款的借款人,到法院以虚高债务进行诉讼,牟取非法利益,在临海城区等地有预谋、有计划地多次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系犯罪集团。赚取非法高额利润,涉案受害人达200多人次,从中非法占有78万余元。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6年12月到**公司上班,从事前台接待工作,保底工资2500元至3000元,负责接待上门借款的受害人,打印法院虚假起诉书,并负责做账,对公司每一天的放款情况、应还款情况、催收回来的资金等情况进行核对并记到电脑上的文档里,对于主动上门的借款人,黄某某介绍他们向**公司借款,并按照每人100元向**公司提成,期间经黄某某介绍的受害人达47人,涉及诈骗金额14900元。系犯罪集团一般成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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