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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号,因涉嫌诈骗罪,2010年3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0年4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于2010年10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1年10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8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0年7月12日、2010年9月20日退回乐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29日乐清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乐清市公安局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2009年8月1日,雷某某等人在乐清市乐成镇文虹路新起点汽车租赁公司租借浙CLF***尼桑俊逸牌商务车,当天雷某某使用伪造的车主金某某身份证将租赁的车辆以7万元的价格抵押给潘某某。黄某某在明知该车辆为租赁车的情况下,仍陪同雷某某找潘某某借款,并为雷某某的抵押借款提供担保。认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乐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乐清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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