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011965********,汉族,文盲,杭州市余杭区良渚**农副产品商行,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镇**社**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至2019年初,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肖某某在为杭州JR万豪酒店送蔬菜期间,采用以水袋冒充蔬菜的方式,骗取钱款1.4万元。
案发后其已对被害人作了赔偿,被害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但情节较轻,黄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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