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温检四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路**号**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10 月至2019 年9 月下旬,田某某经幕后组织操纵者指使,先后成为“香港扶贫款项目”、“李宗仁项目”、“李德衡项目”、“李烈钧项目”、“发改委、民政部、中纪委项目”等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的骨干代理人,并发展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和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为组长,负责推广虚假项目,发展、管理会员,收取财物。上述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项目以所谓民族大业、精准扶贫、慈善帮扶等为由,以交纳小额费用便可获得巨额报酬为诱饵,通过微信或者口口相传等方式推广,在全国范围内招募会员,骗取会员财物。其中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3.3万余元。
2019年9月26日19时30分许,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抓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与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民族资产解冻可获取巨额回报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