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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68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4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15日被监视居住,于2018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区**大酒店内,伪造自己为香港投资商人的身份以巨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分别骗取被害人谢某某、陆某某、夏某某、陈某某、金某某投资款共计100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本院仍然认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所涉投资平台数据缺失,各被害人陈述的被骗数额无其他证据证实,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涉案平台老板,或明知平台犯罪而提供帮助,故无法得出唯一性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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