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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悟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大悟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9月24日,经请示领导,本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听证审查,听取了侦查机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至8月2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通过应聘到“**科技有限公司大悟县**公司”当业务员,主要从事拔打被害人电话,向被害人推销“反催收防爆软件”工作,推销成功后由张某某(已起诉)按比例发提成,工作期间分别骗取被害人周某某、刘某某等共计2870元。由于本案被害人较多,分布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目前对大部分被害人尚未取证,现有证据暂无法确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具体诈骗金额。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人员基本信息、前科查询等书证;2.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扣押笔录;4.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及同案犯张某某、陆某某、何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本院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经调查查明:黄某某涉嫌诈骗金额较少,且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无任何违法行为。同时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偶犯,其对于张某某涉嫌诈骗行为的主观上并不明知,犯罪危害性较小,由此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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