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19〕4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路**街**巷**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8年11月28日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18年11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2月2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1月14日、3月26日重报。
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慈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8月9日至同年10月8日,黄某某在与李某某签订建筑模板销售协议过程中,与他人虚构事实,采用欺骗手段,在其与张家界航院项目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谎称其为该项目部联系业务,在支付少许货款15000元钱后陆续分四次共骗得李某某价值122200元的模板2600张后没有销售给该项目部,而是予以低价转卖变现挥霍。2014年11月18日,黄某某在向李某某写下《还款承诺书》后仅还款3.2万元,至今尚欠75200元没还,现黄某某居无定所,杳无音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慈利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李某某的财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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