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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5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临武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

本案由永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17日至8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同案人熊某某(已判刑)在网上看到有人发布代办驾驶证的信息,便主动与对方联系,对方一李姓男子称不需要参加考试,交钱即可以办理驾驶证,熊某某在明知是骗局的情况下,为了赚取差价,仍然在网上发布相关广告为该李姓男子招揽办证人员,至2018年11月,熊某某共收取10名被害人办证费用共计64000元,支付给李姓男子办证费用共计56000元。至案发,驾驶证一直没有办理下来,熊某某也没有将费用退还给被害人。

2018年9月,同案人肖某某(另案处理)经人介绍认识了熊某某。同年10月,熊某某对肖某某称在内蒙古可以代办驾照,人不用去,40天办好证,要肖某某帮其介绍客户,每介绍一名客户赚取差价4000元,肖某某表示同意并转发了熊某某朋友圈的信息。

2018年11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看到肖某某(微信名“萧LI伟”)的朋友圈后,主动联系肖某某核实信息的真实性,肖某某称代办驾照是真实的,每介绍一中客户可赚取差价3000元,黄某某(微信名“芋头”)便转发了肖某某的朋友圈信息。被害人邝力辉(微信名“KK”)看到黄某某的朋友圈信息后,向其咨询为其朋友刘国强的老乡高某某办理驾照的事,黄某某称37天办好驾照,人不用去,双方最后谈好价格为18000元。邝某某通过微信分两次共支付给黄某某13000元,并按黄某某的要求提供了高某某的相关资料;黄某某通过微信转给肖某某8000元;肖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方式付给熊某某5000元。由于未在约定的期限办好驾照,邝某某要求退款,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及同案人肖某某均以款项已付给上家为由未予退还。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退赃1300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邝某某。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涉嫌诈骗罪。案发后,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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