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6********,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浏阳市**镇**社区**片**组**号。因涉嫌诈骗犯罪,2020年5月9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5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丈夫胡某某因患有**病,做过骨髓移植和肾移植手术,系特殊病种门诊患者。胡某某于2019年2月因病去世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持胡某某的特殊病种门诊手册,先后两次到本市**路**大药房购买抗排异药物,骗取医保报销,两次共计骗取医保基金5600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9年3月4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持胡某某的特殊病种门诊手册到本市**路**大药房购买了4380元抗排异药物,其中自费1580元,另外2800元由浏阳市医保局予以报销。
2、2019年4月5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持胡某某的特殊病种门诊手册到本市**路**大药房购买了4380元抗排异药物,其中自费1580元,另外2800元由浏阳市医保局予以报销。
2020年5月9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3月6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委托**大药房将其骗取的5600元医保基金退还至浏阳市医保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线索移交函、案件交办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火化人员名单、户口注销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购药票据、浏阳市医保中心参保病人城镇居民特殊门诊结算单、浏阳市**大药房医保报销清单、浏阳市**大药房已死亡特门患者基金追回明细表、现金缴款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②证人何某某、李某某、吴某某证言;③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一是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二是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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