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赫检公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住资阳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1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由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3日重新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谎称自己是益阳市某副市长的侄子,以此身份取得益阳市**医院护士王某某的信任。王某某为了自己升职,以及为自己的外甥女曹某某和亲戚刘某某安排进医院当护士找到黄某某,交给黄某某现金、香烟、茅台酒等用于运作关系,共被黄某某骗取25000元现金,
案发后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其家属于当天赔偿王某某4.5万元,并取得谅解。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还被害人财物,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达成了刑事和解及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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