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211号

被不起诉人黄文伟黄某某,男,1973年9月7日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730907391743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长沙市宝骏巴士有限公司二分公司长沙市**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职员,湖南省长沙市人,户籍地所在地为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霞凝港社区国家粮食储备库所在地为长沙市开福区**街道霞凝港社区国家粮食储备库,现住长沙市雨花区黄公塘颐美园小区美林阁1单元206房长沙市雨花区**小区**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文伟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黄文伟黄某某系长沙宝骏巴士有限公司二分公司长沙**有限公司二分公司车队三大队大队长。2016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黄文伟黄某某为图财以及解决公司公交车出勤率考核不达标的问题,至公司星沙明月路车辆保养厂IC卡代办点,找机务部单某宇拿走70张公交老年IC卡放到三车队办公室,安排值班队长姚某、傅某等人拿上述老年IC卡去车队203、217、703线路公交车刷卡机上冒刷,以增加公司营运收入以及个人工资、绩效。自2016年10月13日至l0月31日止,共计冒刷8835次,套取国家老年IC卡补贴11132.1元。

2019年5月13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文伟黄某某主动投案。案发后,长沙宝骏巴士有限公司长沙**有限公司已退回上述涉案款项。

本院认为,黄文伟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文伟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