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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眉彭检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321975********,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峨边彝族自治县,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O17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得知继父余某甲、弟弟余某位于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江**村的房屋和土地将纳入武阳镇政府拆迁范围的信息,因其户籍不在武阳镇江渎村不能享受安置政策。2019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为入户江渎村谋取政府拆迁分配的55平方房屋及赔偿款,黄某某通过利用弟弟余某的身份信息虚假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用虚假身份进行亲子鉴定的方式虚构自己的非婚生育儿子黄某某某是弟弟余某的儿子,并凭虚假的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意见书等材料在同年2月14日到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江口派出所,在填写《彭山区公安分局出生入户申请表》、《非婚生育声明》等材料后成功为黄某某某申报出生户籍在武阳镇江**村。

案发后,黄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主动将黄某某某在彭山区武阳镇江渎村的户籍注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眉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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