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81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乡**村**组,现住贵阳市花溪区吉林村**房。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经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曾于2017年帮朋友办理过小孩入学事宜。2019年1月至8月期间,史某某、雷某某、黎某某等七人先后主动找到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请其帮忙办理小孩入学手续,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帮忙办理入学手续为由收取史某某、雷某某、黎某某等七人钱款37000余元。2019年8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找到吉林小学老师帮忙办理小孩入学手续未果。后史某某、雷某某、黎某某等人要求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退款,黄某某关机回避。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退还史某某、雷某某、黎某某等七人给予的钱款,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已退还被害人钱款,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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