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9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现住贵阳市云岩区**商住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贵阳市人民政府拟进行“1.5环道路建设”,需对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云岩村七冲组的房屋进行拆迁。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为了获利,将自己的户头通过熊某某(另案处理)的介绍卖给田某某(另案处理)用于房屋确权,帮助田某某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034430元,后黄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30000元。案发后,黄某某将其所得赃款全部退还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指定账户。2019年7月15日,经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民警电话通知,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已将所得赃款全部退回,并未造成国家经济的重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