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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被不起诉人黄正冬,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919930825133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重庆市北碚区人,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绿洲龙城5幢14-6。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9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重庆市北碚区人,无业,重庆市南岸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15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0月8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9月11日、2019年11月24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7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介绍重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和重庆**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檩条买卖合同,2017年7月黄某某私自截留*乙公司返还给*甲公司的3万元货款。2017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称受到*甲公司“全伦”委托,安排货车驾驶员涂某某将*甲公司存放于*乙公司的价值114164元货物拉走并当做废品出售,出售价格32263元,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遂将该32263元据为己有。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共计诈骗62263元。案发后,黄某某家属已向*乙公司退款61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私自截留3万元是否为黄某某提前收取*乙公司的介绍费,也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是否受到*甲公司的员工的指示而处理檩条,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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