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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渡检刑不诉〔2020〕Z5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20年8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左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加了被害人张某某的QQ,并谎称自己是硕士研究生,有家族企业,自己还在国外开了公司,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好感和信任。2019年底至2020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向张某某虚构自己患疾病需要治疗的事实,并冒充医生与张某某联系,以黄某某需要治疗费等名义共计骗取张某某44070.94元。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将骗取来的钱财全部用于生活开支。

    2020年5月21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上海被民警抓获。案发后,黄某某已向被害人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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