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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綦检刑不诉〔2019〕8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有限公司职员,住重庆市涪陵区**镇**(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6日、8月20日决定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7月5日、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8月6日、10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于2018年6月28日前后进入**有限公司,担任经理职务,负责整体人事招聘管理、分公司建立工作,具体包括人事招聘、管理培训等工作。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黄某某帮助高某某在互联网发布招聘信息,以公司名义招收大量业务员,协助高某某发展万州、达州等分公司。

2018年7月左右,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通过虚构美女身份,在社交软件诱骗张某某进入公司代理的游戏,后黄某某使用伪造照片、视频等手段,冒充单身女性,以恋爱交友的形式与张某某聊天,后以游戏中送花、结婚名义诱骗张某某进行充值,再以约张某某线下见面为由,利用伪造的购买机票凭据、虚假位置信息骗取对象信任,以在游戏中送花为见面条件,进一步诱骗张某某进行游戏充值的方式对其实施诈骗,涉案金额人民币9868元。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系该公司化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协助郭某某招聘业务人员建立分公司,期间,黄某某故意利用虚假信息冒充女性角色并以虚假信息虚构见面事实的方式,在公司代理的网络游戏中对张某某实施诈骗,为犯罪集团非法获利人民币986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 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招收大量业务员,不足以认定黄某某能够从分公司流水中抽成,不足以认定黄某某以约张某某线下见面为由,利用伪造的购买机票凭据、虚假位置信息骗取其信任,以在游戏中送花为见面条件,进一步诱骗张某某进行游戏充值的方式对其实施诈骗,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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