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61999********,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靖西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靖西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余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19年6月份至7月份在百色市那坡县碧水蓝天大酒店附近承租写字楼,购买22台电脑、150多部手机、多套四件套(每套有手机卡、银行卡、网银U盾、身份证复印件及密码)、数十个无线4G路由和桌椅等设备,设置隐秘工作室,并对外以公司自称以掩人耳目。工作室设置后,余某某以每月工资5000元并包吃住的高新,招募易某某、黄某丁、某某甲、黄某乙、某某乙、某某丙、黄某某、刘某某、许某某、赵某甲等二十多人到其工作室,从事以刷单赚钱为诱饵,实则引诱他人网络赌博以获利的诈骗犯罪活动。余某某与其招募的人员,以公司模式运作,纵深分工明确。该团伙以余某某为老板;易某某为业务主管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某某乙、黄某某、赵某甲、某某丙、黄某乙、刘某某、余某某、许某某、某某甲等人又有明确分工,刘某某与新手许某某、赵某乙为最底第一层级负责发送微信名片广告和****;某某甲为第二层级负责派单拉人,以接受刷单任务需要充值注册**为由,让被害人向某某的户名为罗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田某某、庄某某等不同银行账号里转帐,**站**,某某丙、黄某戊为第三层级负责在闲聊群里假托引诱被害人在赌博网站充值下注赌博,以达到骗取被害人钱某某的目的。自2019年6月份至7月31日,已有许多人被该团伙以兼职刷单赚钱利诱而向某某的银行账户名为罗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庄某某等帐户充值,注册该团伙的网站而被上当受骗,损失有几十元、上百元、甚至数万元不等。现已查明浙江省彭兴市的牛某某被该团伙诈骗损失10000元;山东省东平县的马某某被该团伙诈骗损失61000多元;安徽省六安市的王某某被该团伙诈骗损失10000多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靖西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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