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易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582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住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易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5日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于2020年9月24日退回易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云南易门丰盛达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杨某某在一个微信名叫“天猫”(微信号******)的女子推荐下,在手机上下载“新豪彩票”APP,绑定银行卡充值以买骰子大小、猜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2020年4月11日,杨某某在“新豪彩票”APP内看到输了包退的宣传信息,受利益诱惑,当日19时14分至31分,从其手机绑定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305219200********)先后七次向王某某(另案处理)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305206800********)转账900040元。同日18时49分,向何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62310904010********)转账100000元。王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305206800********)收到杨某某转款后,于当日19时42分至46分,分四次将17万元转账至施某某兴业银行账户(账号6229081530********)。施某某收款后于当日20时18分至31分,分七次转账133000元至自己持有的吴某某、许某某等人的七张银行卡内。20时40分至21时28分,施某某和黄某某到福建省晋江市**镇各银行通过ATM机取出现金14万元(其中7000元为黄某某62143726000********银行卡内原有存款)带回家中保险柜内存放。4月12日10时32分许,施某某通过其支付宝转入并提现30000余元至自己农业银行卡上(账号62284506880********),13时许,施某某将该卡和3万元现金交给黄某某,并安排黄某某到ATM机从该卡取出现金2万元,共计5万元现金通过ATM机存到安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另案处理)使用的雍某某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4820996********)上。4月13日17时47分许,施某某又将剩余的7000元转至其支付宝账户,于18时12分提现取出。此外,施某某、黄某某多次以存现方式向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安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未到案)打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认定黄某某与施某某共同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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