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二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3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路**号。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2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听取被害人汤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6月19日,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0月27日至2016年5月20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共同在兰州投资购买房产为由,取得被害人汤某某的信任,先后骗取被害人汤某某购房款合计人民币350 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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