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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公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01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埭**,现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0日,韩某某微信联系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购买木材,双方约定以人民币925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韩某某遂按照约定将货款分两次汇给黄某某**银行账户(卡号62284800386********)。黄某某提供30000元的木材给韩某某后将其余货款用于偿还他人商业欠款。后黄某某避而不见韩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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