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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9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区,因涉嫌诈骗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3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经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巴林左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2019年4月,杜某某通过手机探探交友软件认识黄某某(微信账号为: HMH1992**** ),后确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后杜某某将黄某某从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接到巴林左旗**镇其施工工地共同居住,同居期间黄某某通过微信名称为"等待" (微信账号为:Hang94****)的微信号冒充自己父亲,以黄某某继母受伤的名义让杜某某给黄某某微信转账50000元人民币;黄某某以"等待"的微信号冒充自己父亲称被拘留需要用钱让杜某某转账20000元人民币;黄某某以黄某某家中有事需要用钱的名义让杜某某转账共100000万元人民币;黄某某虚造与穆某某15000元人民币欠条一张,让杜某某帮忙偿还,杜某某通过微信给黄某某转账10000元人民币。经核实黄某某共计骗取杜某某人民币190000元。经本院审查,本院认巴林左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黄某某、杜某某二人系情人关系,黄某某编造借钱理由,骗取杜某某借款,缺乏主观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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