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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652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94********,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住深圳市龙华区**新村**区**栋**室(租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新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金山店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大冶市公安局金山店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作为夏某某组组员加入张某某、修某某(均已起诉)等诈骗犯罪团伙,其在微信群里聊天烘托气氛,营造虚假投资获利氛围,骗取信任,诱导被害人到虚假平台“意证券”上入金交易,从中获利2000元。案发后,黄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对其诈骗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起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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