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湾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于新疆乌兰乌苏镇,居民身份证编号654223********0313,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在新疆石河子市**小区,户籍地新疆沙湾县**镇**村**巷**号,无业。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沙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疆沙湾县看守所。
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
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沙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4月7日,受害人成某某老公王某某因贩卖毒品被沙湾县公安局抓获,成某某想通过关系为其丈夫办理保外就医手续,经朋友张某某介绍认识了沙湾县居民黄某某,黄某某称可以办理此事但需要钱,让成某某准备25万元现金,并向成某某要王某某病历后把病历扔掉,王某某因患有严重疾病被沙湾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成某某误以为是黄某某托关系办理此事,为表示感谢兑现自己的承诺,告知黄某某其丈夫已被取保候审在办手续,黄某某让其把钱准备好,成某某称只有23万元,黄某某让其买两部三星翻盖手机(每部价值为7800元),成某某购买时因缺货只买一部,征求黄某某后,黄某某让折一万元现金,为规避痕迹要求把24万元现金分成5份,每份5万元分别包装,其中4万元和一部手机包在一起,二人约定好在沙湾县公安局附近见面,见面后成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24万现金和一部价值7800元的手机给交黄某某,黄某某称要去打点打点去,后黄某某将此款用于自己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沙湾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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