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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61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53********,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退休职工,住浙江省新昌县**街道**花园**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30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原系新昌县**幼儿园负责人)介绍该园老师徐某某、卢某某(均另案处理)从他人处购得伪造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各一本。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将伪造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上报新昌县教育体育局,帮助徐某某、卢某某骗得2017、2018年度在职自聘教师奖励补助款共计人民币1267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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