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住海南省乐东县**镇**商业广场**火锅店宿舍,因涉嫌诈骗罪, 2019年4月30日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黄某某在保亭县**镇**居**队开了一家**火锅店,随后认识了来该店吃饭的吴某某。2017年12月份开始,黄某某以需要资金周转或其他理由,陆续向吴某某借钱。黄某某累计借到人民币4万元时,吴某某便要求黄某某写一张借条。2018年6月11日,黄某某以虚假姓名陈某某的名义在一张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的背后写了一张借款为人民币4万元的借条给吴某某。2019年1月份,吴某某发现**火锅店已经倒闭,吴某某便通过电话多次联系黄某某要求还款,黄某某在电话中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2019年4月16日,吴某某发现黄某某写给他的借条上的身份信息为虚假身份信息后报案。2019年8月29日,黄某某被民警抓获。2019年8月30日,黄某某与吴某某达成还款协议,吴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检察官:刘朝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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