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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琼检一刑不诉〔2020〕Z67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口市琼山区**镇**村,现住海口市龙华区**大道**号**栋**房,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推广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4日至2020年5月30日、自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7月10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20年3月21日至2020年4月4日、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2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起,钟某甲、钟某乙、叶某某(已起诉)为实施网络诈骗谋取暴利,共同出资成立海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该公司盈利手段主要以推广江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等游戏给客户,以此获得**公司将客户在游戏中充值款项80%的返点。钟某甲、钟某乙、叶某某等人为了掩盖非法目的,通过成立公司招募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等多人在网络上虚构虚拟单身女性身份,逐步诱骗男性客户在游戏中升级装备、谈恋爱、结婚等不同消费方式不断充值。经审计,黄某某诈骗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668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已退赃人民币866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86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赃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何春艳

                            书  记  员:张炳妃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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