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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444号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女,1997年宝安区松岗月宝安区松岗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97宝安区松岗宝安区松岗宝安区松岗宝安区松岗,汉族,中专文化,暂住深圳市宝安区**接到***村**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宝安区松岗村宝安区松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无辩护人。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何某甲、何某乙于2019年12月初承租了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路**号,在此以经营***化妆品店为幌子诱骗陌生男子进店消费,骗取其钱财。由犯罪嫌疑人何某甲在网络上从上家处购得若干男性的个人信息,之后雇佣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嫌疑人何某丙、匡某某等人为业务员在线下以交友的名义约陌生男子在化妆品店附近见面,伺机将见面的男子带至化妆品店内进行消费,由嫌疑人何某丁充当销售及收银员。钱财到手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嫌疑人何某丙、匡某某等人即将化妆品交回店内重复销售,将陌生男性拉黑以断绝联系,同时雇佣犯罪嫌疑人何某戊、何某己、何某庚在何某丙、匡某某、黄某某与男性见面时充当保镖,暗中保护。

经统计,从12月8日至12月30日被抓期间,该团伙诈骗包括被害人郭某某、赵某某、梁某某、何某辛、张某甲、樊某某、张某乙等19名在内的陌生男子共计人民币593763.9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认定黄某某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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